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政策是每一个农民关注的焦点,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多少年?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了哪些内容?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内容是什么?对进城落户农户承包经营权如何规定?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就以下相关问题一一进行解答。

一、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是自2003年施行以来的第一次大修,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法律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是什么?
归纳起来就是“两不变、一稳定”,即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土地所有权、集体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这是一个“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和非法限制,这是一个“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农民家庭是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发包方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其承包地。

三、土地承包法这次修改了哪些内容?
土地承包法这次修改主要有九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2)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3)明确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再延长三十年;(4)明确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5)明确了土地经营权可以融资担保;(6)明确了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权能;(7)明确工商企业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准入监管;(8)明确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9)授权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违约责任。

五、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是指哪三权?
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是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所谓的三权,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简而言之,就是在原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的基础上,又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一个土地经营权。承包权还是归农民,经营权可以流转,经营权可以流转给非农户,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六、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期限如何规定?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的基础上,新增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同时,考虑到土地承包关系除了耕地还包括草地和林地,这次也同时规定,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届满后,在现有基础上相应延长。

七、进城落户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如何规定?
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八、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如何明确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
原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已有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是按户承包,按人分地,妇女出嫁前,是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九、土地经营权可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吗?
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2019年,中央“三农”文件首次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融资,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如何申请更正?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十一、可通过其他什么途径咨询?

咨询电话:0523-88859406;地址:姜官路251号(泰州市姜堰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