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大棚种植户马**,在大棚黄瓜上使用登记作物和防治对象为花生叶斑病的代森锌产品防治霜霉病,被农业执法人员发现后,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工作,为避免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污染环境,马**本人第一时间对其种植的204平方米的黄瓜全部进行了铲除,所有黄瓜均未销售。A市农业农村局经调查认定,马**系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遂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责令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元。
本案中,虽然马**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但是违法情节轻微。尽管马**使用的那个代森锌产品没有在黄瓜上登记,但是其他企业的多个代森锌产品已在黄瓜上登记防治霜霉病。马**之所以在黄瓜上使用涉案的代森锌,或者是因为早就了解代森锌可以防治黄瓜霜霉病;或者是以前就用过,觉得防治效果还可以;或者是接受了农药经营者的推荐而购买;或者是想买但没买到登记作物包括了黄瓜的代森锌,只能选择购买涉案的代森锌。而且,马**主动铲除了所有黄瓜,未有任何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笔者认为A市农业农村局至少有两点没有做到位:一是未劝阻马**铲除黄瓜,由此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而是应在本茬黄瓜采收前,帮助其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如果检测结果合格,那该怎么卖还怎么卖;如果检测结果不合格,也只需要再等待几天就会合格(如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81446的代森锌产品在黄瓜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仅为1天,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84095、PD20086353的代森锌产品在黄瓜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仅为3天)。二是不应再对马**进行罚款,而是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批评教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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